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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治超治理分为哪几个阶段
发布日期:2023-05-10 浏览次数: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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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治超,就是路政部门对货车超载、超高、超宽、超长车辆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进行治理的一项工作。因其对交通安全、环境和道路设施的巨大危害,近年来国家治超工作力度越来越大。

治超案例

第一阶段:开始治超(上世纪80年代末—2000年前)

       1988年1月1日,我国施行《公路管理条例》。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物件不得过桥”。据此,为了保护路产路权,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交通部门开始治理超限行为。

       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委员会颁布《公路法》,将治超工作从国家法律层面予以固化,各省随即掀起治超高潮。

第二阶段:体系化建立(2000年—2008年)

       2000年1月14日,交通部出台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针对货运车辆制定了具体的超限标准,使我国治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工作逐步步入正规化、规范化轨道。

       2003年底,全国人大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授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超载货车职权,设置驾驶人卸载超载货物的义务,并规定超载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承担卸载费用的法律责任。

       2005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抓住车辆生产、改装、运输市场准入、收费政策调整、路面监控网络建设等关键环节,从运用经济调节手段、完善法律制度等方面加强治理超限超载长效机制建设。此后,全国许多省市结合计重收费,逐步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综合治理超限超载。

第三阶段:建章立制(2008年—2010年)

       2007年底,交通部、公安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部署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三年计划,制定了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明确了源头监管、路面治理、经济调节、措施保障中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

治超系统

第四阶段:持续深入(2011年—2016年)

       2011年3月7日,国务院颁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强化了车辆生产和销售环节、车辆登记环节以及货运场站装载环节等方面的源头治理,对相关部门以及车辆销售生产、企业规定了相应的义务或管理职责。

       2014年,国家实施为期6年的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并要求在2015年底前,健全完善严查车辆超限超载的部门联合协作机制,运用综合治理手段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等破坏损害公路设施行为。

第五阶段稳定长效(2016年9月21日—)

       2016年9月21日,结合新形势新需求及上位法规定,修订后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开始施行。《规定》更新并统一了超限认定标准,加强了对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规范了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强调了货运源头单位、货运企业和驾驶人的义务,明确了货运源头的监管主体和职责等。

       以交通部2016第62号令颁布实施为节点,国家确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密集下达相关文件,从双超产生的全链条进行治理,推动治超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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